案件名称:宋学义、扈海江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案号:(2017)黑7102刑初4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2-21公开日期:2017-03-07
当事人:宋学义,扈海江
案由:妨害公务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102刑初4号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宋学义,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扈海江,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牡铁检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学义、扈海江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学义、扈海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宋学义、扈海江与孟某某、宋某某、扈某某1(三人被不起诉)、扈某某2(另行处理)等人来到哈尔滨铁路局东方红站,送宋学义夫妻乘当晚K7090次旅客列车去哈尔滨。

在东方红车站候车室安检处,因扈海江、孟某某、宋某某、扈某某2未购买站台票,客运值班员梁某、郭某某未允许其四人进入候车室。

扈海江、扈某某2同梁某、郭某某发生争执、撕扯,扈某某2辱骂梁某、郭某某,并用拳头击打郭某某面部,后从玻璃隔栏处跳入候车室进入站台,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东方红派出所接到梁某报警后,所长赵某某、教导员冯某某、民警张某某、曹某某赶到现场,欲将扈某某2控制并带至派出所协助调查时,被告人扈海江上前阻拦并对民警进行撕扯,用胳膊勒住民警张某某的脖子,被告人宋学义从K7090次旅客列车车厢跑下车,用拳头击打民警曹某某头部,并与曹某某等人撕扯。

被告人宋学义、扈海江殴打行为致民警赵某某、冯某某、张某某、曹某某身体多处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扈海江被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12日8时30分传唤至东方红站派出所,被告人宋学义于2016年8月13日被山东省济南铁路公安处聊城站派出所刑事拘留。

针对指控犯罪,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宋学义、扈海江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曹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冯某某、梁某、郭某某、潘某某等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伤情照片、赵某某、冯某某、张某某、曹某某执行职务证明材料、冯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的门诊病历证明、刑事谅解书、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数码鹰取证录像、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学义、扈海江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宋学义、扈海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宋学义、扈海江与孟某某、宋某某、扈某某1(三人被不起诉)、扈某某2(另行处理)等人来到哈尔滨铁路局东方红站,送宋学义夫妻乘当晚K7090次旅客列车去哈尔滨。

在东方红车站候车室安检处,因扈海江、孟某某、宋某某、扈某某2未购买站台票,客运值班员梁某、郭某某未允许其四人进入候车室。

扈海江、扈某某2同梁某、郭某某发生争执、撕扯,扈某某2辱骂梁某、郭某某,并用拳头击打郭某某面部,后从玻璃隔栏处跳入候车室进入站台。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东方红站派出所接到梁某报警后,所长赵某某、教导员冯某某、民警张某某、曹某某赶到现场,欲将扈某某2控制并带至派出所协助调查时,被告人扈海江上前阻拦并对民警进行撕扯,用胳膊勒住民警张某某的脖子,被告人宋学义从K7090次旅客列车车厢跑下车,用拳头击打民警曹某某头部,并与曹某某等人撕扯。

被告人宋学义、扈海江殴打行为致民警赵某某、冯某某、张某某、曹某某身体多处受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宋学义供述证实,2016年8月11日20时30分许,在东方红站欲乘K7090次旅客列车去哈尔滨时,从车厢跑下,用拳头击打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曹某某的头部,妨害民警执行公务,致民警受伤的事实。

2、被告人扈海江供述证实,2016年8月11日20时30分许,与扈某某2、孟某某、宋某某、扈某某1到东方红站送宋学义夫妻乘K7090次旅客列车去哈尔滨时,在车站站台上与客运员发生争吵,在民警执行职务时,与孟某某、宋某某、扈某某1、扈某某2阻挠民警执行公务,扈海江用胳膊勒住民警张某某的脖子并撕扯民警衣服,致民警受伤的事实。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8月11日20时30分许,有旅客在东方红站候车室与客运员梁某、郭某某发生口角,击打并辱骂客运员,接到报警后,与民警曹某某、所长赵某某、教导员冯某某到现场进行劝阻,欲将扈某某2带至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时,被扈海江击打、撕扯,妨害执行公务,致其受伤的事实。

4、被害人曹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8月11日20时30分许,在值班期间,接到客运员梁某报警电话说被人打了,马上向教导员冯某某汇报后与其跑向候车室,在欲将违法行为人带回派出所时,遭到其亲属的阻挠,他们对我和冯某某掐脖子、拖拽、拳打等,导致我们不同程度受伤的事实。

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8月11日晚上在派出所,20时30分左右,客运有人报案称有旅客殴打客运工作人员,我马上达到现场并传唤违法行为人,但行为人家属通过撕扯、拖拽等行为不让我们将违法行为人带回派出所,妨害我们执行职务,张某某被违法行为人亲属掐勒脖子多次,并遭到撕扯、拖拽,教导员冯某某被违法行为人亲属掐脖子和遭到撕扯、拖拽,民警曹某某被违法行为人亲属拳头打击左侧面部两拳的事实。

6、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8月11日20时30分许,民警曹某某接客运员梁某电话说被打了,接报后我立即与所长赵某某、民警曹某某、张某某赶到候车室。

看到一个戴眼镜的小伙指着梁某和郭某某大骂,我们欲将打人的人带回派出所时,遭到扈海江、宋学义与其亲属的阻挠,对执行公务民警击打、撕扯掐脖子等,妨害执行公务的事实。

7、证人梁某证言证实,2016年8月11日20时30分许,与郭某某在东方红站候车室实名制验票处检K7090次列车票时,有四人不买站台票强行进站,其中年轻的男子打了郭某某一拳,我就报警了,警察来后欲带打人男子回派出所时,这男子的亲属就一起上来阻挠,年轻男子的父亲上前用左手搂住冯某某的脖子,然后一拳把冯的帽子打掉在地,所长赵某某、民警张某某、曹某某都遭到了这伙人的殴打、拖拽的事实。

8、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8月11日20时30分左右,我值班,当时和梁某正在给K709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