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太原市众鑫天成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山西辰航物资贸易中心、太原中祥和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晋01民终21号
所属地区:山西省太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02-16公开日期:2017-09-01
当事人:太原市众鑫天成不锈钢有限公司,山西辰航物资贸易中心,太原中祥和贸易有限公司,张弢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众鑫天成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龙盛钢材市场主楼三层23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慧、王海峰,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辰航物资贸易中心,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弢,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中祥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502号凯通大厦1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剑,经理。

被上诉人(���审被告):张弢,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辰航物资贸易中心经理,住太原市。

上诉人太原市众鑫天成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辰航物资贸易中心、太原中祥和贸易有限公司、张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04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祥和贸易公司虽然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但未缴纳上诉费,依法按其撤回上诉请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原市众鑫天成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原市众鑫天成不锈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