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吕香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326刑初27号
所属地区:平阳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2-28公开日期:2017-07-01
当事人:吕香红
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香红,女,1976年9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邵阳县,现住平阳县。

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某未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香红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国泛、代理检察员毛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香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吕香红在明知“享硬玛卡浓缩片”等性保健品中含有壮阳药物且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平阳县鳌江镇古鳌路189号的店铺内进行销售。

2016年11月10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店一楼前间冰箱上查获“享硬玛卡浓缩片”1盒。

经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在“享硬玛卡浓缩片”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香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享硬玛卡浓缩片”1盒,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香红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吕香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及有关的活动。

涉案性保健品,依法予以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