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戴壮至。
被告邓孝亮。
被告李成。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与桑树街交汇处0004栋05-901、1001号。
负责人黄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39��。
负责人李宇驰,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玉函诉被告戴壮至、邓孝亮、李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玉函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壮至、邓孝亮、李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函申请撤回对被告戴壮至、邓孝亮、李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撤回对被告戴壮至、邓孝亮、李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