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昌谊,枣庄台儿庄维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轩昂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华兴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MA3BXAOA1R。
法定代表人:陈萍香,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萍香,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乘威(系陈萍香之子),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东,枣庄台儿庄涧头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金超余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轩昂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萍香、金乘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