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金超余、枣庄市轩昂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4民终1826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枣庄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02-07公开日期:2017-12-28
当事人:金超余,枣庄市轩昂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萍香,金乘威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终1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超余,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昌谊,枣庄台儿庄维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轩昂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华兴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MA3BXAOA1R。

法定代表人:陈萍香,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萍香,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乘威(系陈萍香之子),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东,枣庄台儿庄涧头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金超余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轩昂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萍香、金乘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