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小燕、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桂行终1141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02-17公开日期:2018-06-28
当事人:陈小燕,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nan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行终114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小燕,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西宜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沙,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磊,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右江区向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世爵,区长。

委托代理人梁丽娟,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燕燕,女,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上诉人陈小燕因诉被上诉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为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行初1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小燕以其于2016年12月26日与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签订了《百色市火车站站前广场项目涉及迎龙广场小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领取了相关补偿费用,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小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