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勤猛,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秀君,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后壮口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郯城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祗涵与被告刘秀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祗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子刘锋彬由被告抚养。
3、依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3年5月份认识被告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3月2日双方在郯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2006年4月16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2008年6月1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锋彬。
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吵闹,被告不关心原告的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刘秀君辩称,我们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4年3月2日在郯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2008年6月12日生育一男孩“刘锋彬”。
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于2017年1月3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徐祗涵与被告刘秀君结婚时间较长,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
婚后虽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能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
离婚案件中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