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漳州市宏康饲料有限公司、卢美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靖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627财保4号
所属地区:南靖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7-02-15公开日期:2017-11-29
当事人:漳州市宏康饲料有限公司,卢美华,陈坤贤
案由:nan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财保4号申请人:漳州市宏康饲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龙山镇马山棠溪村路口。

注册号:350627100026113。

法定代表人:黄伟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卢美华,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申请人:陈坤贤,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申请人漳州市宏康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卢美华、陈坤贤所有的价值相当于332200元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

申请人漳州市宏康饲料有限公司提供了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332200元的财产保全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漳州市宏康饲料有限公司提出,为防止卢美华、陈坤贤在今后的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确保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漳州市宏康饲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卢美华、陈坤贤所有的财产价值33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