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付会彬,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
原告毛刚岭与被告付会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毛刚岭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付会彬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刚岭诉称,2014年,原告毛刚岭在被告付会彬承包的长治市塔岭东区住宅小区工地上干活。
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66,272元,2014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并承诺于2014年10月30日结清。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
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66,272元。
被告付会彬未到庭,未作任何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毛刚岭与被告付会彬系远房亲戚,彼此都很熟悉。
2014年春天,被告付会彬在山西长治承包工程需工人,就由原告毛刚岭找工人十几人到山西工地干活。
2014年6月1日原告毛刚岭和其他工人回老家时预支了工资50,000元,经结算付会彬还下欠66,272元的工资未付,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
内容为,毛刚岭班组,下欠66,272元。
2014年9月21日,被告付会彬又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
内容为,今证明毛刚岭班组工资到10月30日结清。
下方被告签名并写有其身份证号。
但被告仍未按期支付下欠工资款。
后原告与其他工人一起多次找被告讨要工资均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出具的欠条、证明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付会彬向原告毛刚岭出具的欠据,明确表明欠原告所代表的班组工资款,欠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被告付会彬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
被告付会彬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和质证等民事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证据予以采信,由此造成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应自负。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