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石家庄市百牧旺乳业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郜河桥头。
法定代表人:苏利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孙XX与被告石家庄市百牧旺乳业机械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农牧机械购销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机设备款115000元;3.请求判令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2日,原告通过被告驻新疆办事处业务员安X处购买自走式搅拌设备一台,价值115000元。
原告购买该设备后发现被告给原告提供的购机发票与合同约定的车型不符、被告所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与实际交付的机型也不相符。
被告实际交付给原告的设备根本就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致使原告无法上户,且故障频繁,无法正常使用。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原告孙XX诉称购买的自走式搅拌设备质量存在问题。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2015)下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卷宗、(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254号民事卷宗,经阅卷审查,本案原告孙XX诉称其所购设备存在质量等问题,所主张问题在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石家庄市百牧旺乳业机械有限公司与孙XX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均已涉及,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