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白金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nan案号:(2017)津0105民初1234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2-23公开日期:2017-05-09
当事人: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金永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1234号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白金永。

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金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克亮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亮亮附:本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