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白金永。
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金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克亮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亮亮附:本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