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琼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0703民初5955号
所属地区:绵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2-22公开日期:2017-03-29
当事人: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琼琳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5955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田永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白琼琳,汉族,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琼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