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867严江与周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0583民初2867号
所属地区:昆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2-20公开日期:2017-03-23
当事人:严江,周玉明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2867号原告:严江,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成,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玉明,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严江诉被告周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严江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