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肖立卫,行长。
被执行人麦汝宏,男,汉族,1978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汤新田,男,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陈丽华,女,汉族,1980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执行人陈志通,男,汉族,1974年12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邓珊珊,女,汉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
被执行人邓宇华,女,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韩家建,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李冠鹏,男,汉族,1965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廖坤闯,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梁翠仪,女,汉族,1973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林淑娴,女,汉族,1989年3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梁文欢,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麦汝宏、汤新田、陈丽华、陈志通、邓珊珊、邓宇华、韩家建、李冠鹏、廖坤闯、梁翠仪、林淑娴、梁文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麦汝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新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
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丽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
4.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志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
5.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珊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
6.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宇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