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谭林,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51岁,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执行李停与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帐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谭林金融机构账户存款xx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