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玮东、刘丽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案号:(2016)内0621民初5103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1-04公开日期:2017-03-30
当事人: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玮东,刘丽恒
案由:追偿权纠纷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5103号原告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住所地内蒙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迎宾街南、金鹏路西、十中北。

法定代表人潘竞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如意,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刘玮东,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职业住址不详。

被告刘丽恒,公民身份号码×××,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职业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玮东、刘丽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彦钢独任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5日,被告刘玮东、刘丽恒购买了原告开发的位于达拉特旗文苑B区1号楼3单元506室房屋一套,房屋总价为469951.77元,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被告向原告缴纳了首付款149951.77元,剩余房款向中国农业银行达拉特旗支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抵押人为被告刘玮东、刘丽恒,保证人为原告内蒙古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被告一直未按期偿还所欠房贷,直至2016年8月31日,原告替被告向中国农业银行达拉特旗支行垫付了购房贷款本金37232.92元、购房贷款应还利息42155.96元、违约金369.59元,以上共计79758.47元。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付。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贷款本金37232.92元、购房贷款应还利息42155.96元、违约金369.59元,以上共计79758.47元。

经审查,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刘玮东、刘丽恒的地址无法送达。

2016年12月30日,本院告知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前提供被告刘玮东、刘丽恒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

但是,截止2017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