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玫,女,1972年出生,回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安勇,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孙伟,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平原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马德胜,男,1984年出生,汉族,平原县建设局干部,住平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勇的银行存款捌万元整。
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