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钟祥市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李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钟祥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鄂0881民初72号
所属地区:钟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1-19公开日期:2017-02-23
当事人:钟祥市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李芜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72号原告:钟祥市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钟祥市郢中镇宫塘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郑光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刚,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海涛,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

被告:李芜。

原告钟祥市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李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钟祥市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