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杨尼少,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现住耿马自治县。
关于陈济成申请执行杨尼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耿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杨尼少未按期履行,申请人陈济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尼少自动履行4000.00元,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已经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