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何景涛与石家庄藏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606民初20860号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1-09公开日期:2017-11-01
当事人:何景涛,石家庄藏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20860号原告:何景涛,男,汉族,1993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石家庄藏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仓盛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340699X6。

法定代表人:王智森。

原告何景涛与被告石家庄藏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10月3日在天猫购物平台向被告购买了单价为69元的“藏诺复合活性益生菌成人孕妇中老年调节便秘调理肠胃益生菌株粉”的儿童益生菌20盒,合计2740元。

购买后,原告经了解,上述产品在宣传上存在夸大、虚假的内容,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2740元,并赔偿8220元,合计109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管辖,而被告的住所地在河北省,故本案应由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本案是原告通过网络方式与被告订立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结合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属于合同履行地,而原告的住所地在顺德范围内,故本院依法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