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聊城市城市管理局、聊城市东昌府区农家餐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15行审28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聊城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7-01-22公开日期:2017-03-02
当事人:聊城市城市管理局,聊城市东昌府区农家餐厅
案由:nan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西首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金伦,局长。

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家餐厅。

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聊城市东昌府区农家餐厅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称: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聊政办发[2006]76号文)之规定,被执行人应当缴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1776元。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聊城管费字【2016】1016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通知书》,并于2016年8月15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同时,一并向本院提供了征收通知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调查登记表、送达回证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向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家餐厅下达了聊城管费字【2016】1016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1776元。

该通知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义务。

2016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