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白某,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五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皱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