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35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506执35号
所属地区:苏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1-19公开日期:2017-03-15
当事人: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仁泰商品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顺发,徐顺霞,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nan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3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叶晓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美娟、薛玉平,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美中心A幢8D。

负责人张亚明,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茶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峰。

被执行人苏州市仁泰商品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大厦1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顺发。

被执行人张顺发,男,1949年9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宜兴市,现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徐顺霞,女,1948年1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宜兴市,现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茶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义。

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仁泰商品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顺发、徐顺霞、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吴商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调解书,一、双方一致确认,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共结欠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至2015年3月31日的利息102900元,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6.8%计算的利息,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5年7月底归还2015年5月20日之前所欠利息,于2015年6月20日开始的每月20日归还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利息,于2015年10月30日归还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于2015年11月20日支付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94250元,于2015年12月30日期归还余欠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二、若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诉讼请求将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对张顺发、徐顺霞设定抵押的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综合楼903室房屋、904室房屋处置后优先受偿;三、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仁泰商品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顺发、徐顺霞、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8392元,由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因上列义务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列债务人支付3766292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3766292元及利息。

本院受理后,即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宜兴市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宜兴市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的登记信息。

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125-1号3幢401室(00270348)、701室(00270349)、704室(00270350)、2001室(00278462)、2101室(00278458)、2104室(00278489)、东吴南路125-1号2幢1504室(00276952)、1604室(00276951)、1804室(00276949)、1904室(00276948)、1304室(00276947)、1204室(00276941)、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商贸城4区14幢306室(00270947)房地产,已由其他案件先予查封;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顺发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苏美中心A幢8D房地产,因该房地产有抵押,并由其他法院先予查封,故无法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市仁泰商品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牌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