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康龙龙,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修武县。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8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1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元吉,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6]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龙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东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龙龙及其辩护人张元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6日4时10分许,被告人康龙龙醉酒后驾驶豫H×××××号白色奥迪牌小型越野车(附载被害人都某),经焦作市塔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万方桥顶层与中心环形护栏南段相撞,后车辆失控又与东南角护栏相撞,造成康龙龙受伤、都某受重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检验,康龙龙血液酒精含量为178.94mg/100mL。
经鉴定,被害人都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康龙龙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都某不承担责任。
被告人康龙龙对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龙龙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
其认为,康龙龙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康龙龙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6日4时10分许,被告人康龙龙醉酒后驾驶豫H×××××号白色奥迪牌小型越野车(附载被害人都某),经焦作市塔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万方桥顶层与中心环形护栏南段相撞,后车辆失控又与东南角护栏相撞,造成康龙龙受伤、都某受重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检验,康龙龙血液酒精含量为178.94mg/100mL。
经鉴定,被害人都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康龙龙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都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康龙龙赔偿了被害人都某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并对被告人康龙龙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龙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焦作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的接处警信息表,证人张小军高玉萍、李某、刘某、石某的证言,被害人都某的陈述,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查获证明、被告人康龙龙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驶豫H×××××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焦公山阳认字[2015]第1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焦作天援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焦天援司鉴所[2015]酒检字299、300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新国信司鉴中心[2015]车技鉴字第410号车辆技术经验鉴定意见书,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焦)公(法)鉴(伤)字[2015]0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修武县公安局西村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康龙龙的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