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山市国土资源局、麦长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2071行审58号
所属地区:中山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7-01-24公开日期:2017-05-23
当事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麦长带
案由:nan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2号国土房管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0764152-2。

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军、王润锦,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麦长带,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土执法决字[2014]18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中土执法决字[2014]18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麦长带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11月始占用位于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第十小组土名“五厘地”地段处面积为200.1平方米的土地实施建设。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对麦长带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0.1平方米土地;2.对非法占用200.1平方米未利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2001元。

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7日向麦长带送达了中土执法决字[2014]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麦长带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虽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

经催告,麦长带逾期仍未履行。

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麦长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项内容。

本院认为: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土执法决字[2014]18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