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叶宝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标,启东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雪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金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雪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南公司申请,本院冻结了金雪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的32×××20账户存款。
案外人兰溪市慧敏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敏纺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慧敏纺织公司称,其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误将101616.50元汇入金雪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的32×××20账户,该笔款项对金雪公司而言属于不当利益,应依法返还其公司。
因金雪公司账户已被法院冻结,金雪公司虽有返还意愿,实际已无法履行。
故请求法院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措施,待案涉101616.50元款项返还其公司后,再行冻结案涉账户。
经审查查明,中南公司与金雪公司、金兵、曹伟慧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南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以(2014)通中商初字第00584-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金雪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32×××20账户。
之后,慧敏纺织公司对本院的冻结行为提出异议。
另查明,中南公司与金雪公司、金兵、曹伟慧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4)通中商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金雪公司偿还中南公司代偿款8948.97225万元及相应利息,金兵、曹伟慧共同偿还金雪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2/3。
中南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号(2016)苏06执80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得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法院冻结的账户系被执行人金雪公司开设,银行存款的权利人应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金雪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并无不当。
案外人慧敏纺织公司对本院采取的冻结行为提出异议,其实质系对执行标的案涉款项主张所有权。
虽然慧敏纺织公司提交了初步证据用以证明其与金雪公司之间在发生案涉汇款时已不存在业务关系,但该款项是否用于其他用途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