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阿达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藏03民辖终14号
所属地区: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01-10公开日期:2017-02-16
当事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鲜春林,阿达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3民辖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余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鲜春林,男,1973年7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住昌都市卡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达,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藏族,西藏类乌齐县人住西藏类乌齐县。

上诉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鲜春林与被上诉人阿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2016)藏0303民初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该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而本案接受货币方为被上诉人鲜春林户籍所在地,卡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阿达答辩称,卡若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鲜春林与阿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属于合同纠纷。

可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