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敖日格勒,男,蒙古族,现住鄂托克前旗昂素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星喜与被执行人敖日格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管局、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暂时无能力偿还债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