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某文、蹇某浪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惠东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1323刑初1151号
所属地区:惠东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1-10公开日期:2017-02-13
当事人:李某文,蹇某浪,张某艮,张某
案由:开设赌场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3刑初1151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文,绰号胖子,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太和秧田沟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3********。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7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蹇某浪,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三古镇东风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6********。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16日被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艮,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三古镇东风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3********。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16日被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帆,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神合乡海港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2********。

因犯绑架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16日被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6〕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文、蹇某浪、张某艮、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文、蹇某浪、张某艮、张某以及被告人张某艮的辩护人杨帆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文与陈某平(在逃)等人合伙,在惠东县大岭镇万利顺加工厂和沙梨园通利茶庄内开设赌场,供四川籍老乡及工厂工人赌博,李某文、除剑平及被告人张某艮等人出资在赌场放贷,由张某艮保管钱,被告人蹇某浪负责借贷和记账,被告人张某为赌场望风。

该赌场利用扑克牌赌三公,每天晚上23时聚赌至次日凌晨4时,参赌人员达二十多人,平均五分钟一局,每局台面下注金额约一千元,每天赌场设赌台面下注金额约五万元。

同年8月14日23时33分许,公安机关在通利茶庄303房内将上述被告人及参赌人员共八人抓获,缴获记账用的账本及赌具、赌资等。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文、蹇某浪、张某艮、张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文当庭辩称:我认罪,但我没有获利,我投入的一万元都还没拿回来。

量刑上认为应判一个月。

被告人蹇某浪当庭辩称:我认罪,但我只是帮忙记账,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量刑上认为现在在看守所已经四个月了,差不多了。

被告人张某艮当庭辩称:我认罪,但我只是放了一万元进去,没有获得什么,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量刑上认为现在在看守所的时间已经差不多了。

辩护人杨帆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某艮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一、本案中赌博活动持续时间较短、参赌人数较少且相对固定,涉赌金额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

二、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艮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其没有组织赌博活动,也不参与赌场管理,对召集参赌人员、放贷、抽水等环节均不负责。

三、被告人张某艮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建议量刑上可以宣判缓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张某当庭辩称:我没有望风,我只是帮他们买东西,不知道他们是开设赌场,以为只是老乡聚在一起打牌。

我有看过他们借钱,但不知道这是放数。

我在本案所起的作用较小,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量刑上认为应判四个月至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文与陈某平(在逃)等人合伙,在惠东县大岭镇万利顺加工厂和沙梨园通利茶庄内开设赌场,供四川籍老乡及工厂工人赌博,李某文、除剑平及被告人张某艮等人出资在赌场放贷,由张某艮保管钱,被告人蹇某浪负责借贷和记账,被告人张某为赌场望风。

该赌场利用扑克牌赌三公,每天晚上23时聚赌至次日凌晨4时,参赌人员达二十多人,平均五分钟一局,每局台面下注金额约一千元,每天赌场设赌台面下注金额约五万元。

同年8月14日23时33分许,公安机关在通利茶庄303房内将上述被告人及参赌人员共八人抓获,缴获记账用的账本及赌具、赌资等。

被告人李某文于2016年9月1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

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14日23时33分度,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大岭镇沙梨园通利茶庄303房抓获被告人蹇某浪、张某艮、张某等人。

于同年9月12日在惠东县稔山镇交警大队将被告人李某文传唤调查。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概况。

4、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缴获账本1本、麻将一副、扑克牌二副、现场赌资共26040元。

5、证人证言:(1)证人黄金德的证言,证实:从2016年8月11日13日,我们一帮四川老乡均有在通利茶庄房间里赌三公,13日晚上12点多时我们又去了大岭万利顺加工厂,但我没有参与赌博,后面来了三个陌生人我就走了。

通利茶庄303房是张某艮开的,房价是110元。

在我们赌三公的时候,放哨的张某每个小时抽100元作为工钱。

赌场放贷的人有张某艮、陈某平、蹇某浪、胖子。

借1000元抽取100元,即10%的比例抽取。

公安机关查获的账本是张某艮的,蹇某浪、张某艮、胖子都有在上面写过记录。

经证人黄金德辨认,其辨认出蹇某浪就是在赌场放贷的男子,辨认出张某就是在赌场望风的男子,辨认出李某文就是在赌场合伙放贷的“胖子”。

(2)证人游元友的证言,证实:我在通利茶庄参赌过三次。

2016年8月11日23时许,我下班后来到通利茶庄309房和四川老乡赌三公。

参赌人员没有钱的时候就跟蹇某浪、陈某平等人借,他们是共同放贷的,蹇某浪负责借钱给参赌人员并记账。

放贷利息是10%,一般还款期限为十天。

当晚我跟蹇某浪借了5000元赌资,一共向他们借贷29000元,至今未还,他们在白纸上记我的名字叫元友。

张某负责望风,他平时都是在通利茶庄的窗户往下看,看有没有陌生的人进来,如果有就会通知我们,而且每小时抽100元作为报酬。

经证人游元友的辨认,其辨认出蹇某浪就是在赌场放贷的男子,辨认出张某就是在赌场望风的男子。

(3)证人王钱兵、蹇占木、冯永昆的证言,均证实他们在惠东县大岭镇沙梨园通利茶庄303房以打麻将的方式参与赌博。

(4)证人李国语的证言,证实其在大岭万利顺加工厂以赌三公的方式参与赌博。

放贷的人约有四五个人,其中蹇某浪负责放贷和记账,其跟蹇某浪借贷6000元。

经证人李国语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蹇某浪就是在赌场放贷的男子。

6、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李某文、张某的供述,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均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2)被告人蹇某浪、张某艮的供述,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证实2016年8月份开始,肥仔李某文与陈某平等人合伙,在惠东县大岭镇万利顺加工厂和沙梨园通利茶庄内开设赌场,供四川籍老乡及工厂工人赌博,李某文、除剑平及张某艮等人出资在赌场放贷,由张某艮保管钱,蹇某浪负责借贷和记账,张某为赌场望风。

经张某艮辨认,其辨认出蹇某浪就是在赌场放贷的男子,张某就是在赌场放风的男子;经蹇某浪辨认,其辨认出张某就是在赌场望风的男子,辨认出李某文就是在赌场放贷的“胖子”。

7、现金存款凭证,证实涉案赌资共人民币26040已存入指定账户。

8、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文、蹇某浪、张某艮、张某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此外,还有刑事判决书、逮捕决定书、辨认笔录、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文、蹇某浪、张某艮、张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艮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艮等为参赌人员提供贷款,为赌场的存续运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犯条件,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某艮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赌场开设时间较短,参赌人员的涉及范围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以及张某艮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因与本案实际相符,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辩称自己没有帮手望风,经查,本案其他被告人以及参赌人员均有指认被告人张某在赌场中负责望风,每个小时抽水100元作为报酬,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其是明知是赌场而在赌场中负责望风、抽水,故对其该项辩解不予采纳。

被告人蹇某浪、张某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文当庭认罪,在量刑时给予酌情考虑。

被告人张某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负责望风,其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