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董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芬,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春生,住天津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