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寿光市欢乐时光量贩式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07民初94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潍坊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1-09公开日期:2017-11-28
当事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寿光市欢乐时光量贩式歌舞厅,寿光市梅江东方明珠量贩式歌厅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94号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被申请人:寿光市欢乐时光量贩式歌舞厅,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广场街中央花园南门西侧。

经营者:王鲁群,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被申请人:寿光市梅江东方明珠量贩式歌厅,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广场街(圣城中央花园沿街楼)。

经营者:王梅江,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寿光市欢乐时光量贩式歌舞厅(经营者王鲁群)、被申请人寿光市梅江东方明珠量贩式歌厅(经营者王梅江)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及其经营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韩成江提供其所有的房屋一处作为上述申请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韩成江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2799号内3号楼1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