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韩安平、候贞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104执3415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1-16公开日期:2018-07-12
当事人:韩安平,候贞霄
案由:nan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415号申请执行人韩安平,男,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执行人候贞霄,男,汉族,1990年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申请执行人韩安平与被执行人候贞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执行费为人民币6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候贞霄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