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陈红与被告兰江兰、唐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桂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湘1021民初1983号
所属地区:桂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1-23公开日期:2017-03-24
当事人:陈红,兰江兰,唐国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1983号原告:陈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忠海,男,湖南星河(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兰江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男,湖南省桂阳县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国政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红与被告兰江兰、唐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红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陈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红负担。

审 判 长  史文章人民陪审员  曹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