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兰江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男,湖南省桂阳县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国政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红与被告兰江兰、唐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红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陈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红负担。
审 判 长 史文章人民陪审员 曹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