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安永信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案号:(2016)粤7101行审6555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7-01-20公开日期:2018-01-08
当事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安永信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nan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655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卫兵,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佩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若晴,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安永信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33号1603室。

法定代表人:夏菁。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越秀责字[2016]752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即要求被执行人将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780元汇缴到江汝先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