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马法运,局长。
被执行人邵自营,男,34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李云从,女,35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系被执行人邵自营之妻。
申请人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自营、李云从夫妇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于2016年8月11日以被执行人计划外生育第三胎子女为由,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作出了定陶费征字(2016)01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征收社会抚养费58386元;2、逾期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
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定陶费征字(2016)01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定陶费征字(2016)01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
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