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邵自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定陶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1727行审106号
所属地区:定陶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7-01-25公开日期:2017-08-16
当事人: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邵自营,李云从
案由:nan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27行审106号申请人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马法运,局长。

被执行人邵自营,男,34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李云从,女,35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系被执行人邵自营之妻。

申请人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自营、李云从夫妇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于2016年8月11日以被执行人计划外生育第三胎子女为由,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作出了定陶费征字(2016)01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征收社会抚养费58386元;2、逾期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

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定陶费征字(2016)01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定陶费征字(2016)01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

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