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坤,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
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被原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11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尚奎,曾用名李奎,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
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6]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坤、李尚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富粤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坤、李尚奎驾驶李尚奎的电动车到本市万通新城小区,李尚奎负责望风,王坤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小区内价值2278元的一辆踏板摩托车盗走。
盗后,王坤以14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销赃,赃款二人均分挥霍。
案发后,二被告人退赔王某损失2278元。
2、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坤、李尚奎驾驶李尚奎的电动车到本市广源小区预谋盗窃摩托车。
李尚奎因有事离开该小区,王坤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小区内价值845元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盗走。
盗后,王坤以2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销赃,赃款王坤已挥霍。
案发后,二被告人退赔赵某损失845元。
3、2016年8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坤、李尚奎驾驶李尚奎的电动车到本市清泉巷英雄联盟飞逸网吧门前。
李尚奎负责望风,王坤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价值2880元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盗走。
盗后,王坤以10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销赃,赃款二人均分挥霍。
案发后,二被告人退赔李某损失2880元。
综上,被告人王坤、李尚奎共同盗窃作案3起,盗得价值6003元的摩托车3辆,案发后,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坤、李尚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赵某、李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相关照片,扣押决定书(电动车)及清单,盗窃经过视频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曾犯罪被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退赔损失的领条,讯问视频等证据在案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坤、李尚奎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二被告人在盗窃犯罪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不分主从,但在犯罪中李尚奎所起作用与王坤相比较作用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二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视其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