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扬与天津市隆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道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津0104民初4389号之一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1-19公开日期:2017-03-03
当事人:王扬,天津市隆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道祥,中山市森惠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389号之一原告:王扬,男,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电力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市隆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里72门104108。

法定代表人:华道祥。

被告:华道祥,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隆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中山市森惠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曹三工业区二路16号4楼之1。

法定代表人:谢利益。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娘友,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扬与被告天津市隆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华道祥、被告中山市森惠灯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曲王扬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