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祥,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因本案于2016年8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寿,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因本案于2016年8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6)2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祥、陈某寿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祥、陈某寿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6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陈某祥、陈某寿在广州市天河区车陂东宏装饰材料城T19档华龙天花档口,因劳务报酬问题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打斗,陈某祥、陈某寿共同殴打李某致其头面部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陈某祥、陈某寿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祥、陈某寿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陈某祥对指控的主要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惟辩称其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陈某寿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祥、陈某寿在广州市天河区车陂东宏装饰材料城T19华龙天花档口,因劳务报酬问题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打斗。
期间,被告人陈某祥、陈某寿共同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李某致其头面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李某主要损伤为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体表多处软组织擦伤,上述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的特点,其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被害人李某离开现场并报警。
2016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车陂路东宏装饰材料市场T19档抓获被告人陈某寿,后经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祥,其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祥、陈某寿的家属已代其向被害人李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获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祥、陈某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监控录像及截图,工商营业执照,关于李某承接工程的说明,病历、诊断报告单,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取保候审材料,户籍材料,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陈某祥、陈某寿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陈某祥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
经查,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祥的供述证实,陈某电话通知陈某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陈某祥自行到公安机关,自愿处于公安机关的监管下,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祥该节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祥、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