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艾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1102民初1735号
所属地区:乐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5-05公开日期:2016-12-02
当事人: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艾玉华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1735号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曾戈,行政总监。

委托代理人:黄俊虎,男,1954年5月7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辜苹,女,汉族,1978年12月25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艾玉华,女,汉族,1956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艾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系其行使自己的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