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丁良才。
被执行人瑞安市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圣秋。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环罚字[2015]168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履行停止生产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瑞环罚字[2015]16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10月15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停止生产以及交纳罚款79000元的义务。
2016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未履行停止生产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