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丽娟与王利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214民初938号
所属地区:青岛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5-12公开日期:2016-07-13
当事人:王丽娟,王利娟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938号原告王丽娟。

被告王利娟。

原告王丽娟与被告王利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利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娟撤回对被告王利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