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利娟。
原告王丽娟与被告王利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利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娟撤回对被告王利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