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可心,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
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1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6)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可心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可心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可心于2015年10月30日21时许,钻窗进入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一里李×1(男,52岁,北京市人)家中实施盗窃时被发现。
被告人邓可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李×1打伤,造成被害人李×1身体多处皮裂伤、皮擦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李×1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后被告人邓可心于2015年10月30日被民警抓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邓可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邓可心辩称没有盗窃,也没有抢劫。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邓可心钻窗进入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一里李×1(男,52岁,北京市人)家中实施盗窃时被发现。
被告人邓可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李×1打伤,造成被害人李×1身体多处皮裂伤、皮擦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邓可心于2015年10月30日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1的陈×证明:2015年10月30日21时许,我们一家三口在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一里家中客厅看电视。
我们听到阳台有动静,我就过去看。
我没开灯,看阳台没有人就把门关上了,关门时发现阳台门玻璃上有个人影。
我这才发现一名男子躲在阳台门后面。
我关上阳台门,问对方干什么,对方说是串门的。
我让我女儿报警,我让对方别动,已经报警了。
对方听后立即要从阳台的窗户爬出去,我怕对方跑了就去抓对方男子。
对方男子用拳头打我胸部,我把他往屋里拽,和对方撕扯一会,我把他按倒在地,他用脚踹我。
警察来把对方控制带回了派出所。
我发现我右手受伤,流了很多血,就去医院包扎。
我家阳台是封闭的,阳台窗户没有锁,就是关上的,关不严实。
我发现阳台有人时窗户完全被打开了。
我发现该人蹲在阳台门后面躲着。
对方没有进我家卧室,阳台门有把手别着。
对方男子背着一个挎包。
2、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30日22时许,我和老公李×1、女儿李×2在家中看电视。
我们听到卧室阳台处有响动,我就叫李×1去看看情况。
我听见李×1说你是干嘛的,一个男子说是串门的。
我就听见很大动静,我到卧室阳台看到李×1按住一名男子,喊李×2报警。
3、证人李×2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30日21时50分许,我和我父亲李×1、母亲王×在家中看电视。
我们听到异常响动,李×1就查找声音来源。
我父亲去阳台查看,听见他说:你是谁呀。
过一会我听见我父亲喊赶快报警,我就拨打了110报警。
我往阳台查看,我在我父母的卧室看到李×1把一个陌生男子按倒在卧室地上,男子挣扎反抗,最后挣开李×1往外跑。
男子跑到我家门口时,我父亲又把他按住了。
这个男子不停反抗,还说自己不是小偷。
4、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证明: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制作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并在南侧卧室双人床床头及地面均发现血迹并提取,在阳台地面发现被破坏的纱窗,在阳台门外侧发现并提取一枚指纹痕迹;在平房派出所对邓可心所穿马甲上的血迹进行提取。
被害人的家为南北向长条形布局,客厅在中间,南北两侧各有一个卧室;民警提取的血迹是在南侧卧室发现,南侧卧室的南向外侧是阳台。
5、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的双人床床头血迹、地面血迹、马甲血迹均为李×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6、手印鉴定书证明:2015年10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一里抢劫案,现场阳台门外侧提取的指纹痕迹与送检的邓可心左手环指样本指纹是同一人所遗留。
7、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1右中指皮肤挫裂伤、颈部、胸壁、右小腿抓(擦)伤,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邓可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被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1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9、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证明:2015年10月30日21时许,民警接110布警,赶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一里了解到:邓可心实施盗窃时被事主李×1发现后抗拒抓捕,并将李×1致伤。
被告人邓可心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邓可心的当庭供述证明:案发当日,我去事发小区找朋友。
我走到事发楼的时候听到男女异常的声音,就趴在窗户上想偷窥。
我在一楼没有发现,就爬到二楼阳台窗户外趴着(被害人的阳台窗户是封着的,开了一个窗户)。
被害人推开阳台门,把我抓住,问我干什么。
我说找人,被害人把我拽进阳台,然后把我拽进屋。
他想抓我,我推他,我们在屋里拉扯时我把被害人弄伤了。
我之前的盗窃都是钻窗进入。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