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卢飞与卢强、金玲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甬镇商初字第2006号
所属地区:宁波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5-27公开日期:2016-09-09
当事人:卢飞,卢强,金玲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镇商初字第2006号原告:卢飞。

委托代理人:杨明建,浙江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珠梅,浙江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强。

(现下落不明)被告:金玲娇。

(现下落不明)原告卢飞与被告卢强、金玲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卢强归还借款27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卢强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650元;3.判令被告金玲娇对上述被告卢强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卢飞的委托代理人杨明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强、金玲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9日,被告卢强向原告卢飞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借款借据载明:被告卢强当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于2014年9月19日还清,如未按时还款,贷款人自愿支付贷款本金的15%作为违约金给出借人,并同时支付贷款本金的8‰/天滞纳金,如贷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引起诉讼的,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由贷款人承担。

被告金玲娇于当日向原告卢飞出具担保函一份,载明:金玲娇为被告卢强自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9月19日向卢飞借款300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自本担保函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原告卢飞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1650元。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强返还原告卢飞借款人民币27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卢强支付原告卢飞律师费人民币1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金玲娇对上述被告卢强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金玲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516元,由被告卢强、金玲娇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公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