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祥建与杨现杰、杨舒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302财保757号
所属地区:临沂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6-05-27公开日期:2016-07-20
当事人:安祥建,杨现杰,杨舒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财保757号申请人安祥建。

被申请人杨现杰,成年。

被申请人杨舒婷。

申请人安祥建与被申请人杨舒婷、杨现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现杰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保全金额13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现杰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