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姜桂廷,董事长。
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锦宇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枸乃甸乡枸乃甸村(二道沟)。
法定代表人胡盛智,总经理。
原告景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锦宇隆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景津投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锦宇隆矿业有限公司名下隔离泵车间内所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