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怀楠。
申请执行人:段继强。
申请执行人:王燕。
申请执行人:林允昌。
申请执行人:李莹。
申请执行人:杨永新。
申请执行人:周翔。
申请执行人:陈彦萍。
申请执行人:李鑫。
申请执行人:王绍森。
申请执行人:李锐。
申请执行人:刘泉城。
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企业代码75919812-0。
法定代表人:杨金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毛俊玲、夏怀楠、段继强、王燕、林允昌、李莹、杨永新、周翔、陈彦萍、李鑫、王绍森、李锐、刘泉城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692、713、707、706、701、697、693、691、696、711、709、712、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54705.9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