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董孝君,无固定职业。
被告:徐英菊,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劣元与被告董孝君、徐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劣元未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