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冯强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2刑更1003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05-31公开日期:2016-06-20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003号罪犯冯强。

2006年9月4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张刑二初字第0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

暂扣于张家港市公安局的人民币32900元及被告人冯强帐上的人民币47487.36元予以发还被害单位。

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3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9日进行公示。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冯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冯强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39分。

为此,2015年3月,2015年11月先后二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冯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