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4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张刑二初字第0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
暂扣于张家港市公安局的人民币32900元及被告人冯强帐上的人民币47487.36元予以发还被害单位。
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3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9日进行公示。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冯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冯强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39分。
为此,2015年3月,2015年11月先后二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冯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