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与王仁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农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吉0122民初1047号
所属地区:农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5-18公开日期:2016-05-23
当事人: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王仁山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047号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孙武,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永东,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系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职员。

被告:王仁山,男,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王仁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