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朱建国。
被告:杨彩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兰芳与被告杨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兰芳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彩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兰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